美國、德國和瑞典等國都在實行環境污染強制險。環境污染險產生幾十年來,已出現向強制性保險演進、索賠時效長期化、投保范圍廣、保險機構專門化、環保部門大力參與、保險費率個性化的發展趨勢。
1988年,美國成立環境保護保險公司,專門承保環境污染險種。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相繼頒布《清潔水法》、《綜合性環境響應、賠償和責任法》、《固體廢物處置法》等系列環保法規,規定所有進入美國的船只,以及危險物質運載工具的所有人或經營人,都必須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種。
瑞典是世界上環境管理最為嚴格的國家之一。依據瑞典《環境保護法》,政府機構應按規定條件制定環境損害保險單,相關經營者應據價目表按年度繳納保險費;繳納通知發出30天后,義務人仍未繳納環境損害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該情況向監督機構報告,監督機構可以責令義務人履行義務并處以罰款。據一項調查顯示,實施環境污染強制險,可以有效牽制投保企業的隨意污染行為,也能提高保險公司的監督積極性,這也是強制險種日益受青睞的主因。
目前,法國、英國都采用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制度,以自愿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德國自1990年頒布《環境責任法》之后,開始強制實行環境責任保險,要求境內所有工商企業都投保環境責任險。在法國,企業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就環境污染責任投保,但法律規定必須投保的則應依法投保。
目前,印度、巴西等發展中國家也加快了環境保險立法步伐。隨著氣候變化問題的升級,環境污染險種將成為世界各國應對環境問題的一劑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