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海市金山區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將金山區“1·10”水污染事故瀆職責任人欒某提起公訴。
經金山區檢察院查明,欒某在擔任金山區地方海事處朱涇海事所所長期間,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從2012年8月開始違規授權沒有執法權且未經過簽證培訓的海事協管人員沈某從事船舶簽證工作。疏于對轄區內碼頭裝卸貨物的監管,且在簽證工作中不嚴格管理“危險貨物管理專用章”。2012年12月30日,沈某使用欒某的執法編號和密碼,單獨為未配備適格船員的“贛天宜化0003”號船違法辦理了船舶簽證及危險貨物申報手續,同意船方在不具有危險貨物裝卸資質的金山區朱涇鎮金張公路7153號裝卸碼頭裝運危險貨物碳九混合物。在2013年1月8日的巡航過程中,欒某已發現“贛天宜化0003號”船停靠在金張公路碼頭,卻疏于履行職責。
2013年1月10日,“贛天宜化0003號”船在金張公路碼頭裝運危險貨物碳九時因操作不當致使約52.48噸碳九泄漏至碼頭所在的金山區朱涇鎮掘石港河道內,導致掘石港及下游黃浦江河道內水質污染,引起46名居民身體不適入院治療。事故造成經濟損失計人民幣480余萬元。2013年3月12日,欒某到金山區檢察院投案自首。
金山區檢察院認為,欒某在簽證管理、巡航檢查、碼頭管理等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導致金山區朱涇鎮“1·10”水污染事故發生,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欒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