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布《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稿明確,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遵循先節水后調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環保后用水的原則,并禁止在一級保護區內旅游。
意見稿要求,南水北調工程實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受水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配置南水北調工程調入水資源和當地水資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替代當地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高氟水、苦咸水,并逐步退還因缺水擠占的農業用水和生態環境用水。在地下水禁采區取用地下水,或者在受水區新增開采深層承壓水的,處2萬元至10萬元罰款。
意見稿規定,禁止在南水北調工程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