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中山市環保局舉行“兩高”司法解釋宣貫工作會,為500余排污企業解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今后企業違法排污不僅要受到行政處罰,還有可能入刑。目前中山正起草市環保局調查和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工作的相關規定。
有單位寧愿受罰也不整改
今年6月19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14種“嚴重污染環境”的入刑標準。在昨日開始為企業培訓之前,中山市環保局副局長馮廣德做動員講話,“當前存在著環境違法成本低、環境守法成本高的現象,以中山為例,通過近幾年的環境監管發現,企業廢水超標外排,私設暗管偷排等環境違法現象突出,有些排污單位寧愿接受行政處罰,也不愿意投入成本對環保設施進行整改,累查累犯。”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第338條就對1997年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調整為“污染環境罪”。但調整的這兩年里,因為沒有新的司法解釋出臺,造成了很多可能涉嫌犯污染環境罪的案件無法立案。據市環保局介紹,每年環境處罰案件約500~700宗:“兩高司法解釋出臺前,主要以行政處罰為主,高的可罰款十萬,低的也就是一兩萬。”
五桂山保護區附近企業多留意
新出臺的《兩高司法解釋》解決了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實際問題。馮廣德告知在座的企業負責人,將采取措施,加大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今后對查處的環境違法行為,如涉嫌構成環境污染犯罪的,除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另外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中山市法制科負責人在培訓中表示,今年發生的一些突發環境案件中,按此前法律是定不了罪的,但是兩高司法解釋出臺后,只要發生了類似的污染環境行為就可定罪。因此,對企業而言,非法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可能性增加。
14種入刑標準第一條為,“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據中山市法制科負責人介紹,向五桂山自然保護區排污就屬于這種情形,因此五桂山保護區附近企業需特別注意排污行為。另外一情形是,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在環保局法制科的案卷檔案中,一些企業是觸犯了這一條的。因此企業要自查清楚,2011年5月1日后,有沒有受過市環保局的行政處罰,什么原因受處罰,多少次了。”不過,中山市環保局法制科負責人透露,2011年刑法修正案以來,中山還沒有企業達到移送司法機關起訴的刑罰案件。“但是按照新出臺的司法解釋,肯定會有的。”
明確各職能部門分工
目前,兩高司法解釋已出臺,下一步就是如何加強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可能不少案件需要移送公安機關。據悉,中山市環保局調查和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有關規定正在起草中,該規定的征求意見稿已發至各成員單位,目前處于征求意見階段。
據悉,該規定明確了內部各部門的職能分工,例如,環境監察分局和鎮區環保分局負責違法行為的立案調查,是否構成涉嫌犯罪,如構成則提出移送;法制部門負責案件的審核,符合條件的須移送公安機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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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刑標準
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