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東川通宇選礦廠(下稱通宇選礦廠)、昆明兆鑫礦業有限公司(下稱兆鑫公司)和昆明東海礦業有限公司(下稱東海公司)三家企業,因違規排污被幾次行政處罰后仍違規生產,使境內的“小江”污染成了“牛奶河”,尋甸縣法院開庭審理后,于18日作出判決,3企業分別被判處罰金50萬元、70萬元和75萬元,8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8個月至1年零3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通宇選礦廠被罰50萬2人緩刑1人免刑事處罰
尋甸縣檢察院起訴,通宇選礦廠及被告人羅興華、張建良、張勇在未取得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手續的情況下,擅自生產精銅礦,將部分含有硫化物、氨氮、總磷、總砷有毒物質的生產廢水未經處理排入外環境,流入小江,致小江江水受到污染。在2011年1月至2013年4月間,被告單位因違反環保法規被環保部門行政處罰,應以污染環境罪追究被告單位及3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通宇選礦廠辯稱是管理失誤導致排污,公司主觀上不想這樣。今年5月,公司接受昆明市環保局的處罰交了50萬元,同時交了30萬元環保基金。3被告人歸案后,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請法庭合議給予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3年3月期間,通宇選礦廠利用沉淀池上方私設的三根軟管排放生產廢水,底部私設可人為操作的金屬管道排口,將生產廢水通過暗道直接排入小江,2012年4月14日被東川區環保局行政處罰,今年4月27日被昆明市環保局予以行政處罰。案發后,通宇選礦廠自愿交納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30萬元。法院最后作出判決,對被告單位處以50萬元罰金;對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的被告人羅興華判處1年有期徒刑,緩刑1年零6個月,判處罰金4萬元;被告人張勇被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緩刑1年,處罰金2萬元;張建良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宣判后,被告單位及3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兆鑫公司被罰70萬 3人被判緩刑
尋甸縣檢察院起訴兆鑫公司及被告人劉興奎、王興明和馬本華,在未取得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手續的情況下,擅自生產精銅礦,將部分含有硫化物、氨氮、總磷、總砷有毒物質的生產廢水未經處理排入外環境,流入小江,致小江江水受到污染,在2011年1月至2013年4月間被環保部門行政處罰,應以污染環境罪追究被告單位及3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兆鑫公司的訴訟代表同樣表示因管理失誤導致排污,公司主觀上不想這樣。3被告人歸案后,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認罪態度好,請法庭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查明:兆鑫公司在未取得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手續的情況下,在2011年1月到2013年3月生產過程中,在尾礦水排水管道閘門處私設暗管,將生產廢水通過暗道排到沙溝內,流入小江,2012年6月26日被東川區環保局予以行政處罰,今年4月27日,被昆明市環保局予以行政處罰。案發后,兆鑫公司自愿交納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5萬元。法院最后判決被告單位繳納罰金70萬元;對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的被告人劉興奎判處1年零2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處罰金5萬元;判處王興明1年有期徒刑,緩刑1年零6個月,處罰金3萬元;判處馬本華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處罰金2萬元。
宣判后,被告單位及3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東海公司被罰75萬元法人代表被判1年零3個月
尋甸縣檢察院起訴,東海公司及被告人馬世祥、李興平,在未取得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投入生產,將部分含有硫化物、氨氮、總磷、總砷有毒物質的生產廢水未經處理排入外環境,流入小江,致小江江水受到污染,在2011年1月至2013年4月間被環保部門行政處罰,應以污染環境罪追究被告單位及2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東海公司自2011年1月到2013年3月期間,利用尾礦庫壩尾私設的暗管將生產廢水、尾礦渣通過暗道直接排入小江,2011年9月7日被東川區環保局予以行政處罰,2012年6月26日被東川區環保局予以行政處罰,今年4月27日被昆明市環保局予以行政處罰。案發后,被告單位東海公司自愿交納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4萬元。庭審中,被告單位及被告人拒不認罪,判處被告單位繳納罰金75萬元;判處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馬世祥1年零3個月有期徒刑,處罰金6萬元;判處李興平有期徒刑8個月,處罰金4萬元。
宣判后,該公司訴訟代表人馬世祥及李興平表示,將考慮后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事件回顧
今年4月,企業排污導致東川區小江變“牛奶河”事件經媒體報道后引發廣泛關注。4月11日,東川區政府就此向社會各界公開道歉。隨后昆明市紀委、監察局表示:經調查,通宇選礦廠、兆鑫公司、東海公司等企業存在私設暗管、環保配套設施未完善就私自投入生產等違法行為。
5月17日,尋甸縣檢察院以涉嫌污染環境罪,批準逮捕東海公司、通宇選礦廠、兆鑫公司的馬世祥、李興平、羅興華、張建良、張勇、劉興奎、馬本華和王興明8名責任人,并于7月16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