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下簡稱《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中,違規排污最高罰款20萬元,比現行規定翻了一倍。同時規定,對違法排污造成環境污染事件的排污者增設雙罰制,即在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同時,對其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視不同情況處以上一年度其本人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20%到50%的罰款。
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目前,廣東實行的是排污許可證制度。按目前規定,違規排污,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未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排放污染物,則被責令停止排放,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而在《草案》中,這兩項罰款的上限均被抬高。前者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后者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草案》還規定,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評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未經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環保部門可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根據《草案》,排污者排放污染物,造成嚴重污染,損害公共環境利益的,可以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行使環境資源管理權的部門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責任主體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在我國境內依法登記設立的環境保護社會團體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有權向環境保護及其他行使環境資源管理權的部門檢舉、控告,對造成公共領域嚴重污染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所得賠償款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因公共環境利益受到損害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區域的污染治理等工作。
實施污染物排放權有償使用
《草案》還提出,逐步建立和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的有償取得和有償轉讓。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的交易應當在政府統一建立的交易平臺上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