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近日對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暫行收費標準和交易價格做了相應調整,有效規范了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市場,促進了環境資源優化配置和污染減排。
這次調整是內蒙古自治區為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實施方案》,結合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財政廳《關于核定主要污染物有償使用暫行收費標準和交易價格的函》中批復的收費標準和交易的實際執行情況進行的。同時,還綜合考慮主要污染物治理社會成本以及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
此次調整的主要內容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收費標準的調整,同時將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價格規定由“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的第一次交易以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標準為基準價格開始競價,第二次開始以后的交易以上一次競價平均成交價為基準價格開始競價”,調整為“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以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標準為基準價格開始競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