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省政府獲悉,長沙作為全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權分配及有償使用首批試點城市,今年年底將完成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收繳工作,對化工等9個行業排污單位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兩種污染物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
根據省政府文件要求,長沙、株洲、湘潭被確定為全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權分配及有償使用首批試點城市。
從2011年7月開始,長沙全面實施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權分配及有償使用試點工作,對現有排污單位的四項污染物(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實施初始排污權分配,對化工、石化、火電、鋼鐵、有色、醫藥、造紙、食品、建材等9個行業排污單位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兩種污染物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長沙預計11月底完成排污單位初始排污權分配及公示,12月底完成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收繳工作。
名詞解釋 排污權
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在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按照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規定向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一定數量主要污染物的權利。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權分配,是指對長沙轄區范圍內現有排污單位的四項污染物(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進行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放量的分配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是指在滿足環境質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單位通過繳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來獲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