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濕地面積僅占國土面積的0.9%。在滇東北地區,超過50%的沼澤和沼澤化草甸消失,全省70%的濕地受到外來物種威脅。針對現狀,相關部門制定了《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并公開征求意見。
單位或個人如有意見,可在10月20日前以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將意見反饋至省政府法制辦,郵箱:hjh229732@yahoo.com.cn,電話:0871—3626066(傳真)、3632911。
縣級以上政府建立生態補償制度
云南濕地類型多樣,除濱海濕地外,我國所有的濕地類型在云南幾乎都能找到。草案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濕地保護的責任主體,并將濕地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草案要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省級以上重要濕地的保護機構。濕地保護機構在業務上接受同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或者指導監督。濕地保護經費可來源于國家和地方政府投入的資金、引進的資金、資源保護稅費等,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和管理的需要,建立濕地保護生態補償制度。因保護和維護濕地生態功能給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補償。
濕地資源開發利用實行許可制度
草案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濕地引進外來物種。確需引進的,應經有關部門進行安全評估,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另外,濕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實行許可制度,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開發利用經營者。。
擅自開墾、占用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若在濕地傾倒、堆置廢棄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標廢水,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省政府定期公布評估結果
草案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濕地資源監測站(點)網絡,開展監測工作。經公布的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應當設立界標,標明濕地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界標。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濕地資源保護、管理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上報省人民政府同意,發布濕地資源狀況公報。此外,經認定并公布的濕地,可以采取建立自然保護區等方式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