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在今年的提案中特別提到,目前跨界水污染問題需要引起重視,它的危害主要體現在哪里?
答:目前,跨界水污染主要超標因子是氨氮與總磷,主要是化工、有色金屬、石化、紡織等行業和農村面源污染引發。這種污染具有分散性、隱蔽性、隨機性、不易監測、難以量化。跨界污染發生后,形成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相應復雜,既存在污染者和受害者之間的民事關系,也存在兩地政府及環保主管部門與污染者之間的行政監管關系,更容易引發社會沖突。
問:跨界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有哪些困難?
答:由于我國目前實行的流域管理是以部門管理與行政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導致流域管理難以真正發揮效力,流域上下游間污染轉嫁,增加了協調治理污染的難度。因其所涉主體的跨界性、因果關聯的復雜性以及致害后果的長期性等特征,跨省污染往往影響更大、危害更甚,跨界污染治理較之一般污染治理面臨更多困難和阻力。
問:如何讓各地政府坐到一起,共同解決跨界污染問題?
答:建議將跨界水污染防治成效作為重要指標,納入地方政府考核體系,鼓勵和推動地方政府在跨界污染防治上切實合作。將水污染防治等環保指標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的核心指標,構建合理的任期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同時,政績考核范圍和指向不能僅限于單個行政區,還應考慮對周圍行政區的貢獻和損失,形成“一損俱損,一榮共榮”的利益相關發展價值取向,確保地方政府官員持續關注跨界水污染治理。
問:對污染已經造成的損失如何對待?
答:應當建立跨界水污染賠償機制,上游區域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對下游區域造成污染,致使下游區域飲用水、農作物、土壤受污染,應當由上游地區政府或排污企業承擔經濟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