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文明建設在意識、行為、制度方面的協同推進,需要通過系統的理論加以指導和科學的方法給以保障,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立下來。”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政協副主席楊興平日前表示:“根據我國實情并參考國外的情況,環境教育立法正是解決上述問題、實現上述目標的不二路徑。”
在今年的全國政協會議上,楊興平的提案之一就是《關于我國環境教育立法的建議》。
楊興平說:“環境教育不僅僅是環境保護的需要,更是實現觀念更新和價值重構的主要手段和重要過程。”他表示,人們通過環境教育可以形成新的價值認知并調整價值取向,完成從意識形成到行為改變的系統構建,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的和諧關系得到體現,并對社會關系的構建和發展方式的轉變產生深刻而長遠的影響。
“但在國家層面,目前尚未制定系統的環境教育法,僅在《環境保護法》總則第五條提到有關環境教育的內容,而且也僅限于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和技術層面,未涵蓋環境教育學科的全部內容,教育對象也未覆蓋全體人民。”提案共同起草人沈尤告訴記者。
而在世界范圍內,環境教育立法已十分普遍。如美國、日本等國及我國臺灣地區都制定并頒行了環境教育法,以此推進本國或地區的環境教育事業,進而提升公眾環境知識水平和環境保護意識。
楊興平建議,盡快制定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教育法》,用立法的形式確立環境教育在生態文明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呼吁將環境教育規定為我國的全民教育和終身教育,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價值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
“環境教育不僅僅要解決知識問題和技術問題,更要解決人與環境的關系問題、生態倫理問題和環境價值問題。”沈尤說。
提案還建議,國家在環境教育的組織、實施、資金、場地、人員、師資、考核、評價等方面給予明確規定,特別是資金安排、場地指定、人員配置、教學內容、方法形式、考核評價和相關責任等方面須進行明確的定性和定量規定,以確保環境教育的基本實施和有序開展。國家組織包括社會組織在內的相關部門,研究、制定環境教育計劃和教學大綱,地方各級政府制定實施細則,及時跟進施行。
楊興平委員呼吁,擴展環境教育空間,改進環境教育手段,創新環境教育模式,鼓勵社會參與環境教育,允許社會組織、社會資金進入環境教育領域,允許社會機構獨立開展環境教育,在國家規定的框架內將符合規范的社會教育機構納入國家環境教育體系。
為確保環境教育真正落實到位,提案還建議將環境教育的實施列入對主管部門和領導干部的考核體系,制定嚴格的指標并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