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1日起,寧波市將大幅度提高排污費征收標準。這是筆者3月26日從寧波市環保局獲悉的。
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的通知要求,自今年4月1日起,省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中五類重金屬因子(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的排污費征收標準,分別由每污染當量0.7元和0.6元統一調整為1.8元;水污染物中除五類重金屬因子外的各因子排污費征收標準,由每污染當量0.7元調整為1.4元;大氣污染物中除五類重金屬因子外的各因子排污費征收標準,由每污染當量0.6元調整為1.2元。固體廢物和噪聲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則不作調整。
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中重金屬因子包括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等,水污染物中除五類重金屬因子外的因子有COD(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色度等,大氣污染物中除五類重金屬因子外的因子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等。這些污染物的排放,即便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仍對環境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因此,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需按規定繳納排污費。
據了解,寧波市原有的排污費征收標準于2003年付諸實施,其標準遠遠低于目前因企業排放污染物而支出的修復成本。長期以來,企業排放污染物造成的影響,除征收的排污費用于環境治理外,絕大部分支出一直由政府“埋單”。市環境監察支隊有關負責人告訴筆者,作為環境管理的一種經濟手段,提高排污費征收標準,將倒逼企業加強污染深度治理,進一步減少污染物的排放,有利于水、氣環境的改善,對我市“五水共治”專項行動也將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目前,寧波市設立了專門賬戶管理征收的排污費,實行專款專用,用于環境污染的治理。市環保局提醒廣大企業,偷排污染物的違法行為最高可罰200萬元,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超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構成污染環境罪,將追究企業法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