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凝聚全社會加強環境保護、建設生態文明的強大力量,環境保護部日前下發了《關于加強面向社會環保宣傳工作的意見》,為政府和環保部門更好地引導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和指導。
環境治理是政府與社會公眾共同處理環境事務的方式、方法與行動的總和,需要政府與社會分工協作、良性互動和共同治理。因此,環境治理需要廣泛調動社會公眾參與。
社會公眾擁有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也有參與環境治理的義務。實際上,無論是政府購買服務,還是社會組織主導下的社會自治,都離不開社會公眾的自覺自愿行動,離不開企業參與和社會組織的大力配合。居(村)委會作為社區組織,更負有發動、組織社區內公眾參與環境治理活動的責任與義務。行業協會作為政府、企業之間,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之間的社會中介組織,負有發動、組織行業內相關單位參與環境治理活動的責任與義務。
環境治理應滿足公眾參與權不斷拓展的要求,不斷完善環境治理模式,豐富公眾參與形式,簡化參與程序,拓寬參與渠道,擴大參與范圍,提高參與效率,將公眾參與提升為社會自我管理和自主自治,實現政府與社會共治,從而提高治理水平。
相反,環境治理應避免議而不定,致使污染物不能得到妥善處理。尤其在落實污染者責任制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應急設施建設、危險廢物轉移與處理等重大事項方面,社會應與政府一道果斷決策并高效執行。
環境治理事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事關民生福祉,需要政府發揮宏觀調控作用。政府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并依法執行,引導社會公眾科學參與并妥善處理環境事務。可是,在實際情況中,環境治理不僅存在市場失靈與社會失靈,因政府體制及其運行機制的缺陷,也存在政府行為的負內部性、負外部性、信息不完全與不對稱、政府被企業俘獲等政府失靈的問題。這就需要社會的監督,以避免政府失靈。
筆者認為,為引導社會公眾科學參與,需要堅持以下3個原則:
一是政府引導,市場導向。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發揮政府的服務職能及其對市場、社會的引導作用,維持治理行業適度競爭和企業化運作,統籌各地區、各階層、各行業之間的利益,兼顧效率與公平。同時,尊重市場規律,堅持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增強行業的競爭性,提高環境治理的效率,實現政府引導和市場導向下的社會自治,促進公共利益和社會福利最大化。
二是因地制宜,多措并舉。結合本地區的資源、環境、經濟和社會等實際情況,分解目標,整合資源,揚長避短,因地制宜提出實現治理目標的治理方法與執行措施,保證治理方法和執行措施能夠落地實施。
三是社會自治,注重績效。發揮社會的自我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環境治理績效的考核體系,權衡經濟效益、生態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劃片治理,因地制宜,促進環境治理的綜合效益增值,實現政府引導、市場導向和注重績效下的社會自治,確保環境治理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