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貴州省境內赤水河流域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促進赤水河流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近日,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了省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制訂的《貴州省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態補償暫行辦法》,按照“保護者受益、利用者補償、污染者受罰”的原則,將在畢節市和遵義市之間實施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態補償。
誰污染誰補償
辦法明確,赤水河流域生態補償實施雙向補償,即上游畢節市出境斷面水質優于Ⅱ類水質標準,下游受益的遵義市應繳納生態補償資金;上游畢節市出境斷面水質劣于Ⅱ類水質標準,畢節市則應繳納生態補償資金。
此外,赤水河流域內有關縣(市、區)出境考核斷面水質劣于規定的水質類別,也應繳納生態補償資金。生態補償資金統一繳入省級財政,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環境保護廳按照定向使用原則,通過因素法進行分配。省環境保護廳將負責考核斷面水質監測;省水利廳負責考核斷面水量監測,并及時將水量數據通報省環境保護廳。
補償資金用于防治
對出境考核斷面水質和水量實施自動監測,取月平均值作為生態補償資金的計算依據。生態補償資金實行按月核算、按季通報、按年繳納。省環境保護廳按月對生態補償金進行核算,每季度將核算結果向省財政廳和遵義市政府、畢節市政府及有關縣(市、區)政府通報,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核算結果和應繳納總額向省財政廳和遵義市政府、畢節市政府及有關縣(市、區)政府通報。
辦法明確,遵義市政府或畢節市政府及有關縣(市、區)政府在收到上年度生態補償資金核算結果和應繳納總額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將生態補償資金繳納對方市級財政和省級財政。逾期不繳納的,省財政廳將通過辦理上下級結算扣繳。
同時,獲得補償資金的地方政府,應當將生態補償資金納入同級赤水河流域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專項用于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態建設和環保能力建設,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