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標準要嚴于國標,防污措施更為嚴格,建立舉報獎勵機制,追責也更為嚴厲,主要負責人或引咎辭職。昨天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中,對《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進行審議。該條例有望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將成為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最嚴法規”。
巢湖按三類水質標準保護
“三嚴”舉措
實行嚴格的環保標準;采取嚴厲的整治手段;建立嚴密的監控體系。并明確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促進巢湖水質根本好轉。
水質提標
巢湖湖體和主要入湖河流豐樂河、杭埠河、白石天河、兆河、柘皋河、裕溪河入湖水質按三類水標準保護;南淝河、十五里河、派河入湖水質按四類水標準保護。
舉報污染行為可獲得獎勵
信息公開
建立公共服務平臺,依法公開巢湖水域水環境質量、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突發事件、目標責任、考核評價等水污染防治的公共信息等。
舉報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或者檢舉污染損害水環境行為查證屬實的舉報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省城責任
合肥應限期拆除水環境一級保護區現有排放水污染的生產項目;各類工業園區未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的,不得審批、建設園區內建設項目;加強排污設置建設,實施雨、污分流;加強環巢湖生態建設,構建濱湖緩沖區。
防污失職者或要引咎辭職
嚴厲追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違反規定,未完成重點水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未依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未規劃設置水環境質量監測點的,未按規定公布水環境質量信息,接到水污染違法行為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等,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處罰細化
增設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對拒不改正的,規定按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增設對超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增設對違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政處罰;明確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一律按照法律規定的上限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