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正式公布,將從9月1日起施行。
按照《辦法》,涂改、偽造、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排污許可證的,將由縣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兩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6項條件:一是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經有權審批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二是申請排污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通過竣工環保驗收,申請臨時排污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具備試生產條件;三是按照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四是按照規定制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五是按照標準和技術規范設置排污口;六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法》規定,符合以下3種情形之一的,核發排污許可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注銷排污許可證:一是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二是因關閉、轉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排放污染物的;三是依法應當注銷排污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辦法》還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作了規定。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自動監控系統、現場檢查、書面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排污單位排污許可事項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記錄監督檢查和處理情況,建立健全排污許可證管理檔案。每年將本行政區域的上一年度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向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排污單位應當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