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浙江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被再一次提交審議。與上次相比,草案(修改稿)補償完善了許多內容,其中最突出的一條是明確規(guī)定了對水土保持工作實行水土流失責任終身追究制。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重力、風力等外營力作用下,水土資源和土地生產力的破壞和損失,包括土地表層侵蝕和水土損失。據(jù)《浙江省水土保持公報》顯示,2012年浙江省共有水土流失面積9782.12平方公里,占全省總土地面積的9.44%。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丁祖年在向大會作條例審議結果報告時表示,水土保持工作是生態(tài)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根據(j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建立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的要求,應當強化水土保持政府管理責任,落實政府責任追究制度。
因此,草案(修改稿)中明確規(guī)定水土保持工作實行水土流失責任終身追究制;增加有關審計監(jiān)督的規(guī)定,明確審計部門應當將水土保持情況納入資源環(huán)境保護審計范圍,并將審計結果作為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據(jù)。還建議規(guī)定未完成水土保持目標任務致使水土保持狀況惡化的,上級政府應當追究下級政府主要責任人和分管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