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安裝合格的廢水處理設施,工廠排出的廢水卻依然嚴重超標,是企業負責人明知故犯,還是管理失誤導致環境污染?昨日下午,由順德環運城管局于去年年底查處的容桂華口某金屬表面處理廠廢水直排案在順德人民法院開庭,該廠負責人馬某出庭受審,其辯護律師對環保人員抽樣流程和鑒定環節提出質疑,并與公訴方就證據有效性展開辯論。庭審期間,被告當庭認罪,表示愿意接受處罰,該案將擇日宣判。
超標逾3倍則觸犯刑法
被告馬某系順德容桂人,在容桂華口工業區經營一家金屬表面處理廠。據區環運城管局提供的資料,2013年12月26日,該局環保執法人員到華口工業區進行環保檢查,發現馬某經營的這家每日產生大量電鍍廢水的金屬表面處理企業廢水處理設施沒有正常工作。現場檢查的環保執法人員用PH試紙現場測試,試紙呈現紅色,為酸性。執法人員在該廠排水口抽取水樣并委托區環境監測站監測,結果發現水樣重金屬總鉻超標25.8倍。
據區環運城管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該企業經營不銹鋼處理,生產線配備了廢水處理設施并于2009年3月18日經過環保部門驗收合格。但執法人員在現場發現該企業的廢水處理設施并未按要求運轉,執法人員在2013年12月26日、28日兩次到該企業排水口取樣,檢測結果為鉻超標25.8倍。區環運城管局有關負責人解釋到:“去年6月‘兩高’司法解釋發布后,順德也加大了對環境污染案件的懲處力度,在排污方面,一旦超標3倍以上就涉嫌觸犯刑法,我們環保部門就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而不僅僅是行政處罰。”
鑒于該企業嚴重污染環境,已經涉嫌刑事犯罪,區環運城管局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偵查,馬某作為該企業生產運營及業務負責人,于12月28日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并于2014年6月移交檢察審查起訴。上述負責人表示,從去年6月至今,順德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環境污染案件有20多宗,昨日開庭的是第3宗,“前面兩宗都是企業偷排行為,這宗涉案企業是有處理設施但未正常運轉。”
被告人現場請求輕判
昨日庭審現場,被告馬某最后陳述中認罪,他表示未故意偷排廢水,實為廢水處理設施故障,并以家中父母年邁需要照顧為由請求法官輕判。
而辯護人則指出,在公安機關介入處理后,馬某接到通知即前往配合調查,應視為自首情節,請主審法官在判決中予以考慮。
該案昨日未當庭宣判,合議庭將根據庭審雙方質證和辯論擇日宣判。
辯論焦點
1、排污超標是否故意?
辯方
自動感應系統故障后啟動手動系統
昨日下午,南都記者旁聽了該案庭審。被告馬某在庭上表示,其經營的企業廢水處理設施有兩個模式,日常使用的是自動感應模式,當自動感應系統故障時,可以采取手動模式啟動。馬某稱,自動感應系統壞掉之后,他安排工人歐某負責手動啟動,并未故意關停處理設施。
馬某的辯護律師也向主審法官指出,廢水處理設施出現自動感應系統故障后,馬某采取了手動啟動,“設備是環保部門驗收合格的,我的當事人手動啟動后,并不知處理的廢水會超標,不應為此承擔法律責任。”辯護律師辯稱道。
公訴方
操作者下班后企業仍繼續生產
公訴方當庭提供了負責管理廢水處理設施的歐某的證詞,歐某在接受調查時稱,其每天5點半就下班,下班后廢水處理設施有無正常運轉就不得而知。據公訴方當庭出示的該企業車間監控視頻顯示,在執法人員進入車間檢查時,視頻中出現車輛和人員,證明該企業正在從事生產。環保執法人員現場執法的記錄也證明該系統未能正常運轉。公訴方稱:“被告是明知廢水處理系統故障卻未主動采取措施,致使排放廢水超標3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
2、所取水樣及鑒定結果能否成為證據?
辯方
取水樣程序存在問題,水樣或被污染
在對被告馬某涉嫌污染環境罪進行指控時,公訴方出示的由環保部門在該企業排水口提取的水樣及鑒定報告成為最關鍵的證據。但馬某的辯護人當庭指出這些鑒定報告不應被采納為證據,“環保工人員提取水樣的程序存在問題,我的當事人不在現場,而當他趕到現場時,在工廠門口看到兩支已經裝滿水的瓶子,這兩支瓶子沒有封口,所以水樣可能是提取后被污染。”辯護人還指出,環保工作人員取水樣用的工具也存在事先已經被污染的可能性,因此鑒定結果并不能直接指控當事人的企業所排廢水超標。此外,辯護人還指出鑒定報告上無鑒定人員親筆簽名,不具備法律效力。
公訴方
經有關部門認可,可作為證據使用
公訴方對此予以反駁,指出去年“兩高”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記者從區環運城管局了解到,執法人員現場提取水樣有嚴格的程序,執法人員要佩戴證件,提取水樣后容器上填寫編碼后要拍照留證,然后還需要企業負責人在取樣單上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