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后,由環保組織——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的首例環境公益訴訟,今天在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鐘落潭法庭開庭審理。
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中心副主任馬勇向《法制日報》記者透露,這起訴訟是由該會于今年1月13日提起的,因此,它也是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后法院受理的首起環境公益訴訟。同時,也是檢察機關作出支持起訴單位的首例案件。
經過一上午的審理,白云區法院最終判決兩被告采取修復措施清理魚塘內污泥及被污染底泥,恢復魚塘養殖功能。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2011年,廣州市白云區鐘落潭鎮白土村村民方某將其向村委會承包的兩個魚塘轉租給太和鎮石湖村村民譚某。從當年9月1日起,譚某向魚塘傾倒不明固體污泥約110車逾千噸,污泥散發出陣陣臭味,周邊村民紛紛投訴。
中華環保聯合會、廣州市白云區環境保護局在接到舉報后,到魚塘現場檢查取樣。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與土壤研究所分析測試中心分別對污泥和底泥進行分析,結果為:參考《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4284-84),銅和鋅超過相應限值,達不到農用污泥標準,會對池塘造成污染。
廣州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對該魚塘傾倒污泥的環境損害影響、產生的經濟損失和治理成本等問題進行評估后出具《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報告》顯示:污泥在魚塘內經陽光照射后散發出臭味,對周邊村民的生產生活造成了影響。池塘水沒有外排,尚未對周邊水體產生明顯影響。池塘周邊植物生長尚屬正常,尚未出現明顯危害現象。評估報告結論為:該魚塘傾倒污泥環境污染損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409萬余元。
據馬勇介紹,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前,中華環保聯合會曾在今年1月6日向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發送了《關于誠請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給予支持起訴的函》。“2014年1月8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回復中華環保聯合會,同意對本案給予支持起訴,并指定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具體承擔支持起訴工作,以共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馬勇說。
白云區檢察院根據與白云區環保局簽訂的《關于共同開展環境公益訴訟的協議》有關“雙方對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件移送、證據調查及雙方人力、物力配合協作等方面達成一致”的規定,啟動民事責任追究機制,并推動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公益訴訟。
2014年1月,中華環保聯合會作為原告,對上述兩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對白土村的環境污染侵權行為;采取修復措施清理魚塘內污泥及被污染底泥,恢復魚塘養殖,或承擔恢復魚塘原狀所需的環境污染處理費409萬余元。
在今天的庭審中,作為被告之一的譚某沒有出庭應訴。法庭在經過合議后當庭作出一審判決。法庭認為,由于魚塘和土地是集體財產,被告方某作為承包人承包集體的土地和魚塘后,應當充分合理地使用,但方某將魚塘轉租給譚某并且在沒有了解清楚污泥來源的情況下用于傾倒污泥牟利,方某對此亦負有過錯。
據此,法院判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譚某與方某共同修復受污染魚塘到此次污染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標準由環保部門審核);逾期未修復的,由環保部門指定具有專業消污資質的機構代為修復,修復費用由譚某與方某共同承擔,并相互負連帶責任。
“今年年初,廣州市白云區法院作為普通法院受理這第一起公益訴訟,其勇氣非常值得肯定。”馬勇認為,這起環境公益訴訟意義非同一般。
“這個案件本身并不復雜,但是很典型。”馬勇表示,利用承包土地非法接受傾倒污泥問題在全國并非個案,這類問題在全國普遍存在。非法傾倒污泥不僅導致土壤受到污染,而且還會影響到地下水安全。從這個意義上說,這個案件具有典型意義。白云區檢察院做支持起訴單位這種模式值得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