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治京杭運河航運污染,保護水域環境,日前,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公布了《山東省京杭運河航運污染防治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記者了解到,本次《意見稿》將適用范圍限定在山東省所轄京杭運河及其支線水域(以下統稱京杭運河)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和從事港口經營及其他相關航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h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京杭運河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負責港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意見稿》規定,嚴禁向京杭運河直接排放或者丟棄船舶污染物, 否則將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或者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對于船舶不能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證明的,由海事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對于違反規定,專業接收單位不接收船舶污染物或者不按照規定進行處理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若有專業接收單位出具虛假船舶污染物接收憑證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意見稿》,對于港口未設置與其裝卸貨物和吞吐能力相適應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貯存和運輸設施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