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蘇省泰州環境公益訴訟案中傾倒廢酸事件發生后的2013年1月14日和2月22日,泰興市環境監測站分別對如泰運河、古馬干河水質進行了采樣監測。盡管采樣監測時傾倒廢酸事件已發生了一段時間,但監測結果仍顯示:如泰運河多個碼頭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均超標;古馬干河永興港務碼頭附近水體呈明顯的酸性,氨氮、揮發酚、化學需氧量分別超標1.74倍、4.94倍和2.65倍。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因河水自身的流動、中和、稀釋,之后的監測發現,當地的水質已恢復到傾倒廢酸事件發生之前的水平。
水質已恢復到原來的水平,涉案企業還要不要負起賠償責任?這是這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中雙方激辯的一個焦點。
在一審和二審庭審辯論時,被告企業及其委托代理人反復申辯,被傾倒廢酸的如泰運河、古馬干河的水質原為Ⅲ類水體。盡管當時的排污行為造成了惡劣的后果,但由于河流具有自我修復和自我凈化功能,在沒有進行人工干預的情況下,后來的水質已恢復到原來的水平。以《泰興市2013年環境狀況公報》為證,如泰運河、古馬干河2013年的水質已經恢復為Ⅲ類。進而認為,現在損害后果已經不存在,被污染的河流沒有進行過人工干預的修復,也就不存在修復方案和治理成本。因此,也就不需要進行賠償。因而,4家上訴企業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的賠償判決。
對于被告及代理人提出的質疑,一審時,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機關的代表,當庭明確指出,傾倒兩萬多噸廢酸的行為是客觀存在的,對環境造成的污染損害也是客觀存在的。不能因河水自身的流動、中和、稀釋,水質恢復到原來的水平,就否認對河流造成的污染損害。河流的自凈不等于沒有造成環境污染的損害結果,就如同人身傷害中的傷口會自愈,而不等于沒有造成傷害一樣。
一審法院審理判定,由于河流是流動的,污染源必然會向下游流動,傾倒處的水質好轉并不意味著地區水生態環境已修復或好轉。對于地區生態環境而言,依然有修復的必要。即使現在如泰運河、古馬干河水質已達到地方標準不需要修復,依然需要用替代方案對地區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因而,一審判決6家涉案企業賠償1.6億余元,用于泰興地區的環境修復。
筆者認為,該不該賠償,應由事實與法律說了算。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5條明確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事實無可爭辯,損害客觀存在,賠償理所當然。因此,泰州市檢察院支持起訴代表的發言和一審法院的賠償判決,是合乎法理的。
環境侵權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有許多特殊性。環境污染損害具有遷移性、間接性、繼續性、反復性、廣闊性、累積性和滯后性等特點,其侵害過程往往經過復雜的物理和化學的共同作用,有的是經過長時間各種因素的共同作用才發生實際損害。在實踐中,環境污染損害的后果,往往要通過廣大空間和長久時間才顯現。有的生態環境、有的受害人在不知不覺中遭受損害;有的在過了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后才真正發現損害后果,如日本的米糠油公害事件等。
就泰州環境公益訴訟案而言,某貿易公司將6家化工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產廢酸偷倒入河的行為,直接造成了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和自然資源的破壞。就損害價值量看,無論是對水生態環境資源造成的損害價值量,還是通過人工干預將污染引發的風險降至可接受水平所需的費用,均遠遠超過直接處置污染物的費用。此處河流水質得到恢復,并不意味著完全能夠恢復到原來的樣子,也不能因此否認對水生態環境曾經造成的損害。廢酸傾倒入長江內河,可能會導致長江水質酸化,而一旦酸化,將對水生態環境造成災難性的損害。水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可能會導致珍稀水生動植物的消失,而物種一旦滅絕就不可能再生。向河流傾倒廢酸無異于投毒,是一種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如果對這類行為不加以嚴懲,無異于放縱環境違法行為,將無以促使相關企業痛改前非。值得注意
的是,在2012年底破獲那次傾倒廢酸的惡意環境犯罪案件之后不到兩年的2014年春夏之交,泰州境內再次發生惡意排污事件。在公安機關偵破的案件中,發現竟有這起環境公益訴訟案被公訴的個別企業參與其中,相關企業負責人至今尚在取保候審之中。
古代哲學家曾言:“人不能兩次踏入同一條河流。”且不談哲學與辯證法上的意義,就具體事情來說,河流與水塘、水庫的水體相對封閉、靜止不同,由于河水的流動,當人們第二次進入這條河時,現在那個地方的水體已非原來的水體,而是上游后來流下的新水體。隨著時間的推移,因河水的流動,原來被傾倒在某特定地點的污染物會隨流水遷移到下游,在這一過程中被中和、稀釋,特定地點的水質確實能夠恢復到事件發生前的水平。但這并不表明,原來傾倒的污染物不存在了,只不過是換了地方而已。
我們必須看到,河流的這種自我修復、凈化能力是一種公共資源,侵占這種公共資源就應當付出代價。并且這種公共資源也不是無窮盡的,而是有限度的,不能隨意侵占。當人們向自然空間排放的污染物達到或超過某個限度時,自然界的這種自我修復、凈化能力就將喪失,會釀成環境公害和人類的災難。如果任由向尚具有自我修復能力的自然空間排放污染物的行為肆虐,則意味著總有一天自然空間這種自我修復、凈化能力終將崩潰。
當前,我國的環境形勢非常嚴峻,環境承載能力已經達到或接近上限。伴隨著環境違法案件的高發,環境侵權及其損害賠償問題也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話題。污染擔責、損害賠償,于情、于理、于法,都應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