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記者從大足區法院獲悉,經該院移送,渝北區環保法庭審理的屈某等污染環境案于近日宣判,車主屈某、司機彭某因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和一年三個月,并分處罰金5萬元和2萬元。 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將污染環境入刑后,重慶市判決的首例污染環境罪
重慶日報訊 (記者 王亞同)車主及司機為按時出車,將一車鍍鋅工業廢水傾倒至大足區一飲用水源中,嚴重污染了當地環境而被追究刑責。5月20日,記者從大足區法院獲悉,經該院移送,渝北區環保法庭審理的屈某等污染環境案于近日宣判,車主屈某、司機彭某因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和一年三個月,并分處罰金5萬元和2萬元。據悉,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污染環境入刑后,我市判決的首例污染環境罪。
2012年8月初,大足區寶頂鎮倒廟村一村民發現,當地飲用水源化龍河水體呈黃褐色,魚類出現浮頭和死亡現象,立即向大足環保部門反映情況。大足區環境監測站緊急檢測發現,該河段水體中鋅、錳、鐵濃度分別超標8.44倍、36.3倍、157.4倍。經鑒定,系外來傾倒工業廢水污染。當地立即啟動上游水庫緊急開閘放水,稀釋受污染河段,共計放水約130多萬立方米。
同時,大足警方仔細排查,于8月21日抓獲涉嫌向保護水源地傾倒廢水的罐車司機彭某。8月31日,車主屈某主動投案。據當事人交代,8月2日,彭某按照屈某安排,駕駛載有近24噸鍍鋅工業廢水罐車,從榮昌某公司運往重慶定點工業廢水處理廠處理。當車行至大足區時,因罐車發生故障,彭某將車開至當地一修理廠維修。期間,屈某因著急用車數次催促彭某自行處理車中廢水。
8月7日凌晨,彭某為不影響出車,遂將車開至大足區寶頂鎮倒廟村通遠橋處,將車中工業廢水傾倒至橋下的化龍河內。這一車廢水倒下去,該處1公里長河段和岸邊土壤均被嚴重污染。為了消除污染,大足區安排當地水庫緊急放水,耗資67萬多元。
該案于當年11月偵結后,當地檢察機關提交大足區法院審理。大足區法院認為該類案件應由我市環保專門法庭——渝北區環保法庭審理,遂于當年12月移送至渝北區檢察院。期間因案情復雜,兩次退回大足區補充偵查。本月5日,渝北區環保法庭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大足區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是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施行以來,我市判決的首例環境污染罪。據悉,刑法修正案(八)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為“污染環境罪”,降低了入罪門檻,加大了懲治環境犯罪的力度,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更加有力的威懾。“對有效預防和懲治環境污染犯罪,保護生態環境,必將產生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