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境保護部編制的《船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以及交通運輸部起草的《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征求意見稿》正在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并計劃年內出臺。
船舶和港口作業活動是導致海洋污染的重要因素。治理海洋污染以防治船舶和港口污染為重要措施,應該說是抓住了海洋污染治理的重點。但是我國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尚處于起步階段,不少防治措施針對性、可操作性不足,要通過立法治理船舶和港口污染,相關部門應正視問題的存在,務求有的放矢。
我國是航運大國,船舶和港口污染問題突出。為了防治船舶和港口污染,我國專門出臺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以及《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等,雖然防治船舶和港口污染并不缺少法律規定,但是實際執行中很多規定難以落地。
一方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對《海洋環境保護法》作出修改,并于2013年12月28日審議通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而根據之前未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是2009年9月2日審議通過的,《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是2013年8月31日修訂的。也就是說,《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以及《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中的不少內容已與修訂后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不一致,這些法規和部門規章可操作性也就會受到削弱。
另一方面,這些規定在船舶和港口大氣污染防治方面存在不足。誠然,船舶和港口漏油會帶來直接的生態災難,但是大氣污染的嚴重性同樣不容小覷。據測算,2013年全國船舶二氧化硫排放量約占全國排放總量的8.4%,氮氧化物排放量占11.3%。盡管近年來相關部門越來越重視船舶和港口大氣污染防治,但是依然缺少具體規范,缺少船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標準以及測量方法,使得船舶和港口大氣污染防治處于薄弱地帶。可喜的是,環境保護部前不久編制了《船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這方面的不足。
此外,海洋環境保護涉及海洋、環保、交通、漁政等眾多部門,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需要各部門協同作戰。盡管《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了各部門職責,并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在海上實行聯合執法,但是當前關于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的協作機制尚有待細化、完善。
當前,相關部門已著手進行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相關法規、標準的編制和修訂,筆者期待,在立法過程中能對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存在的問題進行全方位調研,找準軟肋和不足,有針對性地制定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