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務局昨天舉行《昆明市雨水收集利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聽證會。眾聽證代表一致贊成制定并出臺實施專項管理辦法,以促進城市節水效能提升和有章可循;但也有代表對該辦法獲準實施后,可能推高的行政審批成本表示擔憂。
要求:在特殊區域配建時需開論證會
《辦法》提出,將遵循規劃引導、生態優先、因地制宜、統籌建設的原則,按自然積存、滲透、凈化的“海綿城市”要求,建設城市雨水綜合利用設施。昆明市主城、縣城、重點集鎮和產業園區的雨水綜合利用規劃、建設、維護、監管等相關活動適用該《辦法》;凡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單位都應按節水“三同時”的要求配建雨水綜合利用設施。
其具體要求主要為:民用及工業建筑的建(構)筑物占地與路面硬化面積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項目;總用地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廣場、綠地等市政工程項目;城市道路及高架橋等市政工程項目。此外,有特殊污染源的醫院、化工、制藥、冶金及加工企業、油氣庫、加油加氣站等區域,在建設雨水綜合利用設施時,需召開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專業專家參加的專題論證會,確定建設方式,避免對地下水造成污染。
疑問:雨水回收系統出問題如何追責
本次聽證會共邀請17名聽證代表參加,同時有6名市民旁聽。聽證會上,昆明市水務局(節水辦)主要負責人向與會人士詳細介紹了制定該《辦法》的背景、昆明市節水工作取得的成績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聽證代表普遍認為,對于昆明這樣一座嚴重缺水的城市,制定并出臺實施雨水收集利用專項管理辦法很有必要,可有力促進城市節水工作廣泛而深入地開展,令其有章可循。更可切實提升城市節水工作的實施效力,使之更科學、規范,更具可操作性。
針對《辦法》,部分聽證代表也提出了較有針對性的意見和看法。有聽證代表擔憂管理辦法獲批實施后,會否增加各類地上建構物及地面硬化項目施工的行政審批成本、實際施工成本。“未來,對于大量城建項目,施工前需論證、備案,竣工后需申請驗收。這在客觀上的確會增加城建項目施工的時間、人工,甚至是資金成本。”該代表說,希望政府及職能部門對此予以綜合考慮,本著整合、簡化行政審批的原則,讓管理辦法更好地服務市場、企業、惠及社會。
還有聽證代表提出疑問: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若雨水回收系統出現問題,應該如何追責?《辦法》提出,雨水綜合利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在客觀上也會造成多頭管理,會不會出現相互間的責任推諉?”該代表認為,應該強化“三同時”過程中水務部門的介入深度和監管力度,與其他部門、單位分工合作、責任明晰,以避免出現“多頭管理最后成多頭不管”的尷尬。
聽證代表講完后,市水務局負責人表示,將把《辦法》會同代表的各種意見,上報市政府常務會審批;通過后將形成正式的《昆明市雨水收集利用管理辦法》并公布施行;原《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規定》(昆政發【2009】60號)同時作廢。
處罰情況:符合條件未配套建設最高罰10萬
《辦法》指出,建設單位未辦理雨水綜合利用設施建設備案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符合雨水綜合利用設施建設條件但未按相應規模同期配套建設或者未配套建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建設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占用、堵塞、拆改、廢除雨水綜合利用設施和雨水管網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向雨水綜合利用設施傾倒垃圾等廢棄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辦法》明確,擅自將雨水回用管道與自來水、地下水供水管道連接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未制訂設施保護方案,擅自在雨水綜合利用設施上或者周邊進行施工作業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或者影響設施正常運行的施工單位要及時修復,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