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環境保護部等部委聯合發布了《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明確了城市黑臭水體的排查與識別、整治方案的制訂與實施、整治效果的評估與考核、長效機制的建立與政策保障等問題。
對于城市居民來說,黑臭水污染不僅會給其帶來感官上的不適,同時也給其生產生活帶來嚴重影響,如何真正有效地解決好城市黑臭水污染問題自然也是其最關心的問題之一。
其實早在今年4月印發的水污染防治的綱領性文件《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中就曾指出,到2020年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以內,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高于93%;到2030年,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達到消除的目標。
而為貫徹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快推進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城市生態文明建設,《指南》進一步將目標細化,并提出,2015年底前,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應完成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2017年底前,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應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
中國工程院院士張杰曾公開指出,城市黑臭水體的整治就是要實現百姓身邊“看得見、摸得著”的水環境改善。然而,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并不是一項簡單的工作,甚至有專家認為這是最難的工作。
據了解,我國河流黑臭現象最早出現在上海蘇州河,隨后南京的秦淮河、蘇州的外城河、武漢的黃孝河和寧波的內河等,均出現不同程度的黑臭現象。在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加快的過程中,由于水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滯后,一些城市水體尤其是中小城市水體,成為工業、農業及生活廢水的主要排放場所,這也導致城市水體大面積受污染,進而形成黑臭水體。
對此,《指南》明確,城市黑臭水治理要因地制宜,標本兼治。即針對城市水體黑臭成因、當地自然人文環境條件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綜合應用控源截污、內源治理、生態修復等措施,全面消除黑臭,改善人居環境質量。
此外,業內專家還指出,水體黑臭的主要原因還有水體自凈能力的降低。據了解,城市黑臭水體很多是流動性差甚至封閉的水體,有機污染物排入水體,微生物好氧分解使水體中耗氧速率大于復氧速率,溶解氧逐漸被消耗殆盡,造成水體缺氧。在缺氧水體中,有機污染物被厭氧分解,產生不同類型的黑臭類物質,呈現水體黑臭。
同時,黑臭水體還具有季節性、易復發等特點,如何既滿足近期消除黑臭的現象,也兼顧遠期水質的改善是擺在污染治理面前的一大難點。
針對此類問題,《指南》指出,治理水體黑臭需生態改善,長效保持。多渠道科學開辟補水水源,改善水動力條件,修復水生態系統,提升水體自然凈化能力,實現城市水環境持續改善。
筆者認為,對岸邊帶進行綠化改造,采用岸邊植物、沉水植物等景觀修復途徑來改變水生態系統的物質流動方式,進而提高水體的自凈功能也是可行的辦法之一。在德國埃姆舍河的治理過程中,綠色堤岸即指在河道兩邊種植大量綠植并設置防護帶的建設,就是其一大亮點,而這一做法既改善了該河的河流水質又改善了河道景觀。
當然,水質的長效改善也離不開監管的強化與公眾的參與。而如何強化全過程監管,建立水體水質監測、預警應對機制?開辟城市黑臭水體整治信息公開渠道,鼓勵公眾參與,接受社會監督也是城市黑臭水治理過程中的重要問題。
對此,《指南》特別要求注重居民的監督作用。對于可能存在爭議、預評估結果為無黑臭的城市水體,主管部門可委托專業機構對城市水體周邊社區居民、商戶或隨機人群開展調查問卷,進一步判別水體黑臭狀況。
但對普通城市居民來說,如何從專業角度鑒別水體是否受到污染是一大難點,為此,《指南》特別對其進行了定義:“城市黑臭水體是指城市建成區內,呈現令人不悅的顏色和?或 散發令人不適氣味的水體的統稱。”如認為有“黑”或“臭”問題的人數占被調查人數的60%以上,則應認定該水體為“黑臭水體”。換句話說,即以居民的感觀判斷為主要依據,將選擇權交到了居民手中。
不僅如此,為讓居民全過程參與城市黑臭水體的篩查、治理、評價,監督地方政府對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的成效,《指南》還明確,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效果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和依據應包括公眾調查評議材料、專業機構檢測報告、工程實施影像材料、長效機制建設情況等。其中,公眾調查評議結果是判斷地方政府是否完成黑臭整治目標的主要依據。
城市人民政府可委托專業調查公司或第三方評估機構,采取公眾調查問卷的形式對黑臭水體影響范圍內的社區居民、商戶等,進行水體整治前后的效果調查。專業調查公司或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系統總結公眾調查情況,形成調查總結報告,作為整治效果評估的重要依據。
原則上每個水體的調查問卷有效數量不少于100份,如90%以上的問卷對黑臭水體工程整治效果答復“非常滿意”或“滿意”,則認定該水體達到整治目標。
筆者認為,整治黑臭水讓老百姓(603883,股吧)說話,聽民意,聽民聲,對于建立公眾廣泛參與監督的全國黑臭水體整治監管體系來說好處頗多,這既是一種趨勢,同時也是提高公共治理能力的有效手段。然而,水體污染具有流動性,其影響范圍往往要大于預期,應適當擴大開展問卷調查的范圍,讓更多人參與到水體黑臭污染監督治理的過程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