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清遠市飲用水源水質基本保持穩定,但也存在著不少隱患和風險。為此,清遠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清遠市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草案)》,全市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立法工作得到加快推進,有望成為清遠市依法行使立法權后的首部實體法。
市人大常委會環境和資源工作委員會在對《清遠市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草案)》的初步審查意見中指出,其在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充分結合清遠市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的現實情況及需求,對全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飲用水源的水質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做了詳細規定,符合清遠市“既要金山銀山,又要綠水青山”的發展戰略。通過注重對農村地區飲用水源水質的保護,不僅體現出清遠本地特色,而且具有較強的前瞻性、引導性和針對性,內容總體合法可行。
記者了解到,在《清遠市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草案)》當中,明確了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明確了集中式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和分散式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的監督、監測、巡查、水質信息發布等管理職責,最大限度地發動社會各部門加入到飲用水源保護工作中來。此外,飲用水源地生態補償機制、水源地檢測要求、供水企業職責和現場檢查等方面的監督管理措施也得到進一步的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