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事故該不該追責?——自來水公司內部稱為“黃水現象”
這次事件發生后,尤其是東方今報的報道刊發后,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自來水公司雖然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緊急應對,但始終沒有向市民致歉,而對于事件的定性、事后的追責,也讓該公司很多基層員工感到不滿。 一位知情人說,12月19日上午,鄭州自來水公司領導班子舉行工作例會,其中一項重要事項,就是“關于龍子湖高校園區自來水黃水現象處置工作”。 該公司領導班子認為,針對此次“黃水現象”暴露出公司在應急管理和危機處理方面還存在一定問題,公司要進一步提高工作標準,完善防范措施,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1.技術部牽頭,修訂完善公司水質處理應急預案; 2.生產安全部牽頭,完善管道碰頭施工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尤其是針對大口徑管網并網運行時,要充分論證和評估,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3.關于停水公示工作,凡是計劃性停水一定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規章制度執行,必須提前24小時向媒體公示,任何人不能改變或違背標準要求。 此外,檔案信息中心要修改完善公司有關停水審批程序,每一道操作指令要符合規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規定,確保在操作過程中不出問題。另外,要加強《城鎮供水服務》標準學習,每個領導班子成員都要進行學習,并在工作中加以貫徹執行。 “在沒有經過徹底沖刷、擦洗、消毒、檢測水質的情況下,貿然并網釀成此次事故,這是一次重大的水質污染事故、水質安全事故,由于整個城市的供水管網地下是互聯互通,對其他地方也會多多少少產生一些影響。而公司只稱其為‘黃水現象’,明顯避重就輕。”這位知情人說。
此次“水質污染事故”是特例嗎?
——幾乎同一時間再次發生
12月18日,就在鄭州自來水公司員工在東區居民小區內放水之際,另一起“水質污染事件”也悄悄發生了。
原來,12月17日9:00至12月18日21:00,為配合地鐵五號線施工,自來水公司對供水管網進行改遷,對南陽路與黃河路交叉口附近實施停水。施工結束后,同樣在沒有清洗管網的情況下即恢復供水,造成附近居民家中水質發黃。不過,由于持續范圍小、時間短,并沒有引起太大的關注。 而早在2014年8月19日,鄭州自來水公司工程公司北三環給水改造工程項目(花園路與北三環立交橋下)現場,由于施工人員安全操作意識不強,違規操作施工,造成“北三環水質安全事故”。 按照鄭州自來水公司的說法,該起事故“引起用戶有責投訴、媒體負面報道,給公司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此后,該公司對此次北三環水質安全事故的責任部門工程公司、供水工程管理部、河南綠洲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進行通報批評,同時扣罰河南綠洲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該項工程監理費1萬元整。與此同時,鄭州自來水公司工程公司時任經理、副經理、項目部經理以及施工現場負責人等多人,均因為此次事件被通報批評,并分別扣罰職務津貼、績效工資。 “這兩年,為了配合高架橋施工、地鐵建設,鄭州市城市供水管道頻繁改遷、碰頭施工,由于施工項目非常多、工期緊,往往蘿卜快了不洗泥。但這些碰頭施工項目都是小項目,即便水質發黃,程度也很輕,一般人很難留意到。”自來水公司一位了解內情的人士向記者透露,而此次龍子湖事件,為自來水公司敲響了警鐘。
到底誰該為此次“水質污染事故”負責?
此次事故發生后,讓很多市民氣憤的是,他們事先竟然沒有接到任何通知,也沒有收到任何預警信息。
一位知情人稱,鄭州市自來水公司從上至下都認為沒事,根本沒有料到會發生如此惡劣的水質事故。東方今報的報道刊發后,引起了公司領導的重視,但面對市民的十問,比如是否賠償市民損失啊,工作是否存在失誤啊,等等,由于沒有統一意見,當時確實不知道該如何作答。 “通過此次龍子湖水質污染事故不難看出,從工程管理方再到工程施工方,從工程監理再到水質檢測,各個環節都出現了問題。如果有一方堅持工作標準,都不至于出現水質污染事故。相關各方同時出現問題,這說明該公司在制度上、管理上存在很多缺陷。另外,事故發生后,該公司在輿論應對、應急管理上,也存在不少問題。與此同時,城區發生大面積的水質事故之后,供水企業的主管部門,也應該及時介入,調查情況。”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認為,事情發展到這個地步,供水企業必須被追責,直接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相關責任人也必須被追責,還應該公開向市民致歉,賠償用戶的相應損失,取得用戶的理解。當然,自來水公司今后應該真正做到以此為鑒,在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的前提下,進一步提升供水服務質量,堅決杜絕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