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請會議二審。據了解,現行水污染防治法自1984年頒布,先后于1996年、2008年進行兩次修訂。
近日,西安市“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案件一審宣判,環境監測站點的數據準確問題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此次,提請審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也新增了數據造假方面的規定,并加大了處罰力度。
草案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而在修正案草案一審稿中,處罰額度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對于“不配合”環保部門監督檢查的企業,修正案草案也進行了規定。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環保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改正”,還要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