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長制是我國新時期落實綠色發展新理念、加強依法治水管水、推進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重大制度創新。其通過把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推到治水第一線,使我國水治理工作由“部門制”向“首長制”轉型升級,為形成黨政牽頭、領導負責、部門協同、全民參與的水治理體制,推進水治理與經濟社會發展同規劃、同部署、同落實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考核指標設置:堅持導向性、差異性和動態性
以頂層制度設計為導向??茖W的指標體系是保障考核有效性的前提。構建科學的河長制考核指標體系,首要關鍵是明確河長制的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在一級指標選取時,應充分考量《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原則、主要任務等內容,系統關照中央關于推進河湖管理和保護的頂層設計方案,使指標體系的結構內容與中央的目標任務保持方向上的高度契合。在一級指標設計時,應重點把建立河長制組織領導體制、推進水治理保護規劃和制度建設、健全河長制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水資源保護、強化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系統推進水環境治理、加強水生態修復等主要任務進行指標化,確保指標涵蓋河長制實施運行的關鍵領域,建構起具有引領性、協調性、系統性的一級指標體系。
以地區水治理實踐為基礎。在二、三級指標設計時,必須堅持問題導向和因地制宜的原則。其一,各地應在兼顧頂層設計的基礎上,立足本地區水治理的實際,結合各級河長水治理過程中規劃制定、制度建設、事項決策、任務部署、工作指導、環節協調、問題督查、案件督辦、事故問責等崗位職責,對不同地區不同河湖區域采用差異化對待和差異化考核的方法,保證考核的實效性和公平性。如小微水體污染比較嚴重的地區,可選擇設定省、市、縣、鄉鎮、村五級考核對象,把考核內容延伸至溝、渠、塘等小微水體;有的地區面臨嚴重的侵占、圍墾河湖問題,可選擇重點考核河湖清理整治和恢復水域岸線生態功能等內容,并增加權重賦值。其二,根據一級指標及與之相對應的具體任務,對二、三級指標進行分類細化,明確各指標的名稱、涵義、范圍、計算方法和制約關系等。其三,在指標設計完成后,應根據考核情況和階段性重點工作,對指標進行實時檢查、分析、反饋和調整,保障指標體系的整體動態優化。
考核模式擇定:引入專門化考核主體和多元化考核方式
考核主體的專門化和專業化。當前,我國河長制的考核主體和考核方式設計仍屬于自上而下的自主評價模式,易引發考核中“修飾作假”“報喜不報憂”“相互打掩護”等問題。為推進考核工作的中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可選擇在縣級以上地區設立河長制“考核辦”或“考核委員會”的專門性機構,專司考核和信息管理工作,與河長制管理辦公室協調運行。此機構可由黨委、政府牽頭設立,水利和環保部門主導,吸納組織部、發改委、統計、財政、市政市容、國土、農業、林業、規劃、住建、經濟和信息化、法院、檢察院等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及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環境法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普通群眾等參與,并下設各級巡視考核組。為保障該機構運行的專業化,可考慮設立專門的考核專員編制崗位,配備獨立核算和信息管理服務平臺,使考核工作在統一領導、統一標準、統一實施的框架下運行。
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在考核方式選擇上,應以定量考核為主,對于能量化的指標通過量化方式直接進行評價。如設置水質抽檢合格率、水體自凈率、流域天然植被率、魚類種類變化率、水土流失比例等指標,對河湖治理保護情況進行數字化評估。對于難以量化的指標,可采用模糊數學方法,將定性指標的考核標準進行量化處理。如設置管轄河面無漂浮物、岸坡無垃圾指標,對發現河道、岸坡漂浮物、垃圾等污染物一處設置扣除一定量分數的考核標準,使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互轉化銜接。同時,應重點引入民意調查機制,面向公眾開展河長制實施情況的滿意度測評,提高公眾對水治理工作的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
定期考核和日??己讼嘟y籌。為保證河長制考核的常態化和規范化,可在明確各地水治理總時間表和重點事項辦理時限的基礎上,對各級河長進行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和屆中、屆末的定期考核,引入河長自評、內部成員互評、上級評價、職能部門評價、民主測評等方式,并將其與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紤]到水治理是一項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還應加強對各級河長的日常考核??己藱C構應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完善信息獲取、管理、分析、應用機制,加強對河長履職情況的日常巡查、專項督查、信訪跟蹤、輿情監測和民意調查等,強化考核評價的力度、廣度和深度。
考核結果運用:與干部獎懲和選拔任用掛鉤
合理認定考核結果??己藱C構應做實做細“一河一檔”“一湖一檔”工作,對各級河長履職情況進行實時檔案記載,將日??己恕⒚褚鉁y評、獎勵懲處、重大水治理事件處理等信息作為基礎性材料進行匯總評估。在認定考核結果時,應正確評估各級河長顯在政績與潛在政績、短期政績與長遠政績、主觀努力與客觀制約等要素之間的關系,在此基礎上計算治理實績量化考核得分,并進行綜合排名。對各級河長的考核結果,應進行內部通報,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形式向社會公示,增強考核的透明度。
科學運用考核結果。河長制要發揮“風向標”“指揮棒”的作用,必須將河長制履職情況列入年終述職內容,將考核結果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使其與各級黨政領導的評先表優、職務任免、職級升降、交流任用、獎勵懲處直接掛鉤,作為推進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據。對治理實績突出者,應予以通報表揚和大力表彰;對先進典型和創新經驗,應加大宣傳推廣力度;在班子個別調整、換屆及公選領導干部中,原則上予以優先提拔任用。對考核不合格者,應進行約談或批評教育,限期說明與整改;經認定確屬不能勝任者,應堅決予以調整崗位,在特定時間段內不得提拔使用。對因工作不到位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或者對事件處置不力者,采用“一票否決”,區分情況采取責令免職、辭職、降職和黨紀政紀處分等懲戒措施。對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者,應進行追溯調查,嚴格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通過科學運用考核結果,充分發揮河長制考核表優懲劣、獎勤罰懶、揚清激濁的效用,進而在黨政領導干部中形成“生態GDP”的施政導向,助推我國水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