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江蘇省財政廳公布治理太湖“賬單”:從2007年起,江蘇省財政每年安排20億元專項資金用于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同時,太湖流域各市縣每年從新增財力中安排10%—20%,專項用于本地區太湖水污染治理。
據了解,從2007年起,江蘇省財政每年安排20億元專項資金用于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如今,太湖流域水質已由2007年的Ⅴ類改善為Ⅳ類,富營養化程度從中度降低為輕度,15條主要入湖河流連續5年消除Ⅴ類和劣Ⅴ類,流域重點斷面水質達標率逐年提升,連續十年實現了“確保飲用水安全”和“確保不發生大面積湖泛”兩條太湖治理目標。
江蘇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介紹,2014年江蘇改革太湖專項資金分配方式,將項目申報審批方式改為除重大工程、重點項目、跨流域區域項目和省本級項目由省審批外,其它面上項目資金全部按照因素法切塊分配,建立以水質改善為目標、治理任務為依據的資金分配方式,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江蘇省每年切塊地方資金不少于專項資金總額的60%,并對太湖流域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2008年,財政部、環保部和江蘇省政府在無錫市聯合啟動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累計征收排污權有償使用費2.55億元、實現排污權交易總金額4.36億元。2011年將太湖流域參與有償使用的排污指標擴大到COD、氨氮、總磷三項主要水污染物,同時將農業源等新污染源納入試點范圍,將試點工作進一步推向深入。
據了解,從2013年起,江蘇還設立省級生態補償轉移支付資金,累計安排補償金70億元,并逐年加大對太湖流域市縣生態補償資金的支持力度。根據《江蘇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生態補償主要是針對生態紅線內的重要自然保護區、重要濕地、重要林地和公益林地等因實施生態保護而形成的貢獻,以此增強各地改善環境質量,維護生態安全的能力。
“2009年起,太湖流域率先建立水環境區域補償制度,流域相關市縣繳納的區域補償資金,除省級留用必要水質水量監測經費外,其余根據市縣補償斷面水質改善程度全部分配到太湖流域市縣用于水污染防治項目。”江蘇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太湖試點的基礎上,按照“誰超標、誰補償,誰達標、誰受益”的原則,2014年江蘇在全國率先建立了“雙向補償”制度,即:補償斷面水質劣于水質目標時,由上游地區補償下游地區;補償斷面水質達到水質目標時,由下游地區補償上游地區。到2016年,江蘇進一步完善了“雙向補償”制度,將原有66個補償斷面增加到112個,并提高了補償標準,實現跨界水體類型全覆蓋。
為了強化各級政府環境保護責任,加大治污減排力度,江蘇已經實施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掛鉤財政政策,將各市縣排放的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項污染物總量作為考核掛鉤標的。針對太湖富營養化突出的問題,該政策專門將太湖流域各市縣總磷、總氮排放量納入考核掛鉤標的,強化太湖流域的水環境治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