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14年新《環境保護法》、2015年《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之后,又一個重要的生態環境保護專項法律正式實施:《水污染防治法》。與此前相比,新規完善了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加大了破壞水環境的懲處力度,強化了企業的環保責任。
水污染治理需求正越發急迫。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更大力度加強對水環境的保護。這是水污染防治法實行8年以來首次大規模修訂。
在此次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中,重大修改達55處。誠如在老版本的基礎上對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飲用水安全以及排污許可制度等方面都進行細化和加強。新規加強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無證或不按證排放、超標或超總量排放等違法行為,將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情節嚴重的將面臨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新法還提高了對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等違法排污行為的罰款金額。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對排污許可適用要求更加具體、明確。這意味著以后城鎮污水處理廠等單位不僅須取得排污許可才能夠進行排污,而且具體的排污行為還要符合排污許可證上記載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污泥處理方面,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標準,并對污泥的去向等進行記錄。
此次新規首次引入了河長制管理制度,并落實了責任主體與水環境治理的系統性管理。所謂“河長制”,即由中國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新法明確,“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而作為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河長制也是我國水環境治理體系和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
對飲用水進行全過程的安全保障是新法的另一個重點。如規定飲用水水源發生水污染事故等,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向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同時規定,一方面要建立風險評估調查制度,預防風險;另一方面單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應急水源和備用水源,或者建立區域聯網供水。而為了確保水污染物排放監測的真實準確,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對保障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做了針對性的規定。
其中,對處于薄弱環節的農業農村水污染防治,新法也修訂了多項條款予以加強,明確了要對農村的污水和垃圾進行集中處理。其次,此次修法明確提出在制定農藥、化肥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時,應當適應水環境保護要求。同時,還明確禁止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隨著《水防法》的修改,在法律的“保駕護航”下,今后農村污染、垃圾處理及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問題預計將會得到妥善的解決。專家表示,此次明確提出支持農村污水、垃圾設施的建設,意味著農村污水治理市場有望逐步釋放,農村水污染防治或成新藍海。除了農村污水處理領域外,種種跡象表明,在政策驅動和市場需求之下,2018年仍將迎來水污染綜合治理投資高峰,萬億級市場空間有望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