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烏江流域4省市綠色協同發展機制,既是加強烏江流域生態保護與治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水”理念的現實需要,也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的重大舉措。
烏江作為長江經濟帶上游南岸一級支流,地跨滇、黔、鄂、渝4省市。建立烏江流域4省市綠色協同發展機制,既是加強烏江流域生態保護與治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水”理念的現實需要,也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上重要講話精神的重大舉措。
建立烏江流域綠色協同發展機制,筆者認為具有以下兩方面戰略意義。
第一,烏江流域是長江上游南岸“大保護、小開發”任務的重點,構建烏江流域綠色協同發展機制,將形成長江上游一級支流綠色發展的先行示范。
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大保護、小開發”重點在上游、難點在支流,將支流作為長江流域保護“一盤棋”的工作重心刻不容緩。從2014年9月國家發布《 關于依托黃金水道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指導意見》到現階段為止,國家暫時尚未出臺關于長江上游一級支流綠色協同發展的具體措施和實施辦法。因此構建烏江流域綠色協同發展機制、推動烏江流域綠色協同發展,對長江上游一級支流綠色發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第二,構建烏江流域綠色協同發展機制,是貴州省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的關鍵所在,也是貴州融入長江經濟帶的有效載體。
烏江是長江一級支流,是貴州省第一大河,也是貴州省重要的生態屏障。2016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設立統一規范的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的意見》,首批選擇生態基礎較好、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強的福建省、江西省和貴州省作為試驗區。烏江流域生態環境治理作為貴州省守住生態和發展兩條底線的重大任務,需加強綜合治理、重點治理和精準治理,真正把烏江流域打造成為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試驗區,實現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的戰略意圖。
結合烏江流域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實踐,筆者認為,可從以下3個方面著手,推動烏江流域綠色協同發展機制的建立與完善。
第一,加強頂層設計,建立烏江流域政府合作機制。
建立烏江流域組織協同管理機制。借鑒部分國內外區域經濟一體化經驗,加快區域行政管理觀念向全流域管理理念的轉變,嚴格堅守流域管理的整體性和系統性原則,將烏江流域作為一個整體,建立以黔渝為主體、4省市跨行政區域聯合的烏江流域水資源管理委員會,整體統籌,推動流域一體化管理,切實解決“多龍治水”現狀。
建立烏江流域政府合作機制。各省市政府之間要協力配合、積極支持,按照分工明確、協同推進的要求,強化責任落實。及時跟蹤重大事項推進情況,通過共同目標的強化與塑造,建立規范、協調、高效、可考核問責的長效機制,形成推動烏江流域綠色發展的強大合力,在更大范圍內加強產業、社會、文化、旅游等領域的戰略合作,開展全方位對接,推動優勢互補、共贏發展,達到“1+1>2”的協同效應。
第二,規范流域管理體系,建立烏江流域法律協同機制。
建立烏江流域協同立法保障機制。烏江流域綠色協同發展,需加強協同立法,為保障烏江流域協同發展提供法律支撐。可在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通過4省市政府,商議制定具有共同約束力的《烏江流域協同發展章程》《烏江流域協同發展實施辦法》及各專項領域的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引領、規范、推動烏江流域協同發展,使烏江流域協同發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建立烏江流域政策聯動機制。烏江流域綠色協同發展,需營造流域發展無差異的政策環境,推動資源要素自由流動和優化配置,徹底打破阻礙要素流動的制度差異。強化區域經濟合作的同時應建立協調爭端處理機制,消除行政壁壘,有效應對政策落實等方面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尤其是要建立烏江流域產業協同發展機制,優化產業布局,同時實施差異化協調發展戰略,實現優勢互補、錯位競爭、差異發展,逐步形成分工合理、特色鮮明、優勢互補的現代產業體系。同時制定科學、精準的產業發展政策,以及互惠共贏的產業合作政策,積極引導烏江流域各經濟主體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展開合理競爭并發展深度合作。
第三,暢通流域管理信息,建立完善烏江流域基礎設施及信息共建共享機制。
建立烏江流域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機制。各級政府要從整體上規劃烏江流域基礎設施的布局,加強公路、鐵路等各種運輸能力之間的協作與分工,并根據烏江沿線發展情況,適時啟動沿江公路、鐵路建設,強化引導水運物流與公路、鐵路運輸的無縫對接和聯運聯動,盡快形成互聯式、一體化交通網絡體系。與此同時,各級政府應發揮導向作用,利用政府投資和參股方式,引導基礎設施建設,避免過度商業化和無序操作,積極引導烏江流域內路網、電網、水網、氣網、信息網、生態環保網等基礎設施的聯網建設。
建立烏江流域環境信息共享機制。依托貴州省打造的大數據產業,建立烏江流域環境大數據庫和環保信息共享平臺,實現烏江流域實時監測,強化應急聯動機制合作,共同應對區域突發性生態環境問題,共同制定污染聯合監測制度和事故監測預案。水資源管理委員會授予基層環境保護機構更多的環境行政權,尤其是在重點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易發區域,及時有效地從基層防范和解決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糾紛,做到“近距監管、快速反應、及時處理”。
作者單位:文傳浩、譚紅英、羅晶,重慶工商大學;鐵燕,西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