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最高可罰100萬元;在半年內兩次以上超標排放,或被直接吊銷排污許可證……防治水污染,河南出“重拳”,這些措施,您看成嗎?
5月8日,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改善水環境、防治水污染,河南將有更嚴厲的措施。
四種渠道 公開征求意見
如果您對此《條例》有話說,可以通過以下四種渠道在6月5日前反饋至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處。
電子郵件:jjfgc212@126.com
郵寄地址:鄭州市金水東路22號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處
傳真:0371-69699063
網上:省政府法制辦網站“河南省法規規章征求意見系統”在線發表意見
水環境保護 列入政府考核內容
水環境保護工作做得如何,將事關政府負責人的考核評價。
《條例》中提出,水環境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對各省轄市水環境質量目標、水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省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河長”在水環境保護中,有著重要的作用:我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建成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體系,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流(含湖泊、水庫)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督等工作。建立健全巡河(湖)、垃圾清理、臟亂差整治等長效機制。
超標排放水污染物 或最高罰100萬
《條例》中明確, 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申領排污許可證的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禁止無證排污、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污。
按照《條例》,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補辦排污許可證或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水污染物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同時,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這些行為都將被禁止
《條例》中提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以下可能對水體產生污染的活動:
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和設備;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含磷、含氮、劇毒廢液;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劇毒物質的可溶性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棄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向水體排放、傾倒未經過消毒處理不符合排放標準的含病原體的污水;向城鎮雨水管網排放未經處理的生產生活污水和傾倒垃圾; 使用無防滲漏措施或者防滲漏措施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溝渠、坑塘、塌陷區、尾礦壩、廢棄礦井等輸送、存貯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體的廢水和其他廢棄物;違法設置排污口,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水體偷排污染物等。
飲用水安全狀況 每季度至少公開一次
咱們的飲用水安全狀況如何?相關部門每個季度至少要公開一次。
《條例》中提出,飲用水水源地實施分級監督和屬地管理。省政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丹江口水庫(河南轄區)和省轄市飲用水水源地的評估及監督考核,省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區內縣(市、區)飲用水水源地的評估及監督考核,縣(市、區)政府負責對轄區內鄉鎮飲用水水源地的評估及監督考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監測、檢測、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水龍頭出水的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
同時,《條例》中明確,禁止在毗鄰江河、水庫、渠道的區域和滯洪區內建設垃圾處理場、堆放場和垃圾處理設施;已經建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
排污情況 納入企業 誠信評價體系
如果有單位或者個人違法排污咋辦?《條例》中對執法監督方面也進行了明確。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企業誠信評價體系。
此外,還將實行水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省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省轄市人民政府履行水環境保護職責的情況進行督察。督察結果作為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省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落實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
半年兩次超標排放 或被吊銷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在有些情況下可能會被吊銷。
根據《條例》,排污單位有這些情況之一的,排污許可證將被吊銷:通過隱蔽排放的方式,將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經處理而排入環境,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將污染物未經完全處理排入環境,且排放的污染物濃度、數量超過許可證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在半年內兩次以上超標排放,且排放的污染物平均濃度、數量超過許可證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