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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訊 今后“包租公”將飲用水源地的房子租給小漂染或排污企業可能面臨“連坐”。《廣州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昨日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會一審,《草案》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建筑物及相關設施出租給他人從事直接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生活污水的生產經營項目和活動。違反此規定將面臨5萬以上50萬以下的罰款。
水源保護區土地房屋限租
在昨天的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市法制辦主任吳明場對《草案》進行說明時稱,之所以對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和房屋租賃進行限制,是因為白云、海珠、番禺北部等部分區域的城中村中存在大量租用民房來搞小漂染作坊。這些小漂染作坊占地少、設備簡陋、流動性大,易隱蔽,長期閉門生產,給水環境造成污染較大,且取證難,給查處取締工作造成很大困難。在受到查處時,小作坊業主往往通過搬遷來逃避處罰。因租賃房屋進行違法生產、違法排污現象而制定,屢禁難止。
為此,《草案》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建筑物及相關設施出租給他人從事直接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生活污水的生產經營項目和活動。
違反此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由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出租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屬于無照生產、經營行為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水源保護區內禁設排污口
廣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面積為340.87平方公里,而在這一范圍內在建的污水處理廠有14座。為了防止保護區內的污水廠向水源保護區水體排放廢水,本次提交審議的《草案》規定在飲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在保護區內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后的出水,需經再處理達到飲用水源保護區水質標準,方可排入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內。這也意味著,保護區內設有排污口的污水廠,需自已建設管道或采用其他方法,將污水引至保護區外的下游地區排放,或者采用高標準的再處工藝,讓其達到出水標準。
而違反規定的單位,也將面臨被處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或者封閉排污口的,可提請強制拆除,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5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水源環境每季度公布一次
昨天提交的《草案》還規定,供水企業應當在吸水點周圍建立視頻監控系統,對吸水點周圍水域進行實時可視化監控。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視頻監控信息納入相關系統,加強對飲用水水源污染的視頻監控。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統一公布一次全市飲用水水源環境質量信息,并會同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飲用水水源環境監測網絡。
此外,違法造成水環境污染事故,嚴重超標準、超許可總量排污,損害飲用水水源環境質量的單位或個人或將上“黑名單”。違法情節嚴重者,市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要求金融機構、外貿等部門采取限制信貸和出口業務等措施。(秦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