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國在該領域首次頒布的法規。洛陽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強調:今后有關這個領域的監管工作將有法可依。
隨著城鎮化的不斷推進,城市污水排放量急劇增加,再加上一些企業和個人還不按照規定排放,遂導致排出的污水中含有毒物質,嚴重時甚至會造成地下水污染。這不是無稽之談,2011年全國200個城市地下水質監測中,“較差~極差”水質比例就曾占到55%。2013年年初山東濰坊更是被疑有企業往深層地下排污,引發了公眾對城市污水排放的關注和憂慮。
具體到洛陽來說,就是由于排出的污水中混著建筑泥漿、餐飲油垢等雜質,時常會導致雨水管道的堵塞。如今按照《條例》規定,以后從事建筑、餐飲等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須向市政設施監管處申請排污許可證,這就有利于從源頭控制有毒有害物質進入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徹底遏制雨水管道被堵塞之怪狀。
但我們也要清楚,遏制違規排污絕不只是環保部門的事,其更需要公眾的廣泛參與。舉個例子來說,洛陽規定亂排污的企業和個人將由城管三大隊負責巡查,但囿于人力、物力所限,相信其要將全市所有單位、個人都巡查到位也絕非易事。這就要求在《條例》實施過程中,洛陽一定要注意發揮民眾的監督作用,調動民眾積極性。
并且,按照《條例》規定,對于違規排污者將處以最高50萬元的罰款,這也很難起到威懾作用。實事求是地說,對于小商戶、小業主來說,50萬元可以算得上是個大數目,但對于一些餐飲、建筑行業的“土豪”來說,就可謂“九牛之一毛”了。從這個角度來看,洛陽在《條例》貫徹實施中也應該有所考慮,絕對不能讓“50萬元罰款”失去其應有的震懾作用。
當然,即便是50萬元處罰也不見得就能完全做得到。時下一些地方還存在著唯GDP至上的思想,很容易衍生出經濟效益至上的功利主義,這都是不容否認的事實。與此相反,排水和污水治理需要投入大量資金,很多時候還必須要犧牲一些經濟效益。從這個角度來看,《條例》在洛陽能否落實,做到“違法必究”,就至關重要。
總而言之,一座城市的排水排污“三分靠設施、七分靠管理”。如今《條例》的出臺讓洛陽的排水排污有法可依,但洛陽要做的卻不能止于此。有法必依、違法必究自不必說,千方百計調動群眾參與積極性、下大力氣提高商家排污素質等也是必不可少。總之,只有形成人人監督排污、戶戶依法排污的氛圍,環境問題才能逐漸好轉,古城洛陽也才會更加美麗。